不符合规定的“专用发票”不可抵扣
- 作者:admin
- 发表时间:2021-08-20 16:30
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税务总局(2016)36号配件一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七条要求:
以下新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扣:
1 | 用以简易计税方式记税新项目、增值税免税新项目、集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入货品、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、服务项目、无形资产摊销和房产。在其中涉及到的固资、无形资产摊销、房产,只指专用型于以上新项目的固资、无形资产摊销(不包括别的利益性无形资产摊销)、房产。 |
2 | 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品,及其有关的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和道路运输服务项目 |
3 | 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、库存商品所损耗的购入货品(不包括固资)、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和道路运输服务项目。 |
4 | 非正常损失的房产,及其该房产所损耗的购入货品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 |
5 | 非正常损失的房产,及其该房产所损耗的购入货品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 |
6 | 购入的游客物流运输、贷款业务、餐饮经营、住户日常服务和游戏娱乐服务项目。 |
7 | 国家财政部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要求的别的情况。 |
热门标签:
相关文章: